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0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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