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乙○○
丁○○丑○○己○○壬○○庚○○辛○○癸○○子○○○右九人共同甲○○被告戊○○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0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