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 廖拾合 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