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分別請求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女,及確認已故訴外人 嚴阿同 為原告之父。就請求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女部分,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另請求確認已故訴外人嚴阿同為原告之父部分,則為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均專屬子女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原告即子女住所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村蘆竹20鄰188之3號,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民事委任狀在卷足憑,自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