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范光宇 被告 林惠茹
林宜樺 林王絨 上列被告林惠茹、林宜樺、林王絨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