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陳俊瑋 被告 陳俊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712號(原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0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訟訴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8月14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7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