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崇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崇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呂崇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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