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曾元愷
曾 賴麗美 曾昭義 曾昭智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吳嫦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黃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