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核定本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並命原告於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632元,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未據原告抗告,已於99年11月1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明祖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