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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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蔡振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2,871元│106年4月17日│清償日│13.9﹪│├─┼──────┼──────┼────┼────┤│2│3,266元│106年4月17日│清償日│14.82﹪│├─┼──────┼──────┼────┼────┤│3│15,204元│106年4月17日│清償日│14.9﹪│├─┼──────┼──────┼────┼────┤│4│3,275元│106年4月17日│清償日│14.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