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彭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04,221元│105.7.26│12.35│自民國105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7,816元│105.10.5│14.83│......................│├─┼────────┼─────────┼───┼───────────┤│3│2,165元│105.10.5│14.9│......................│├─┼────────┼─────────┼───┼───────────┤│4│3,390元│105.10.5│14.98│......................│├─┼────────┼─────────┼───┼───────────┤│5│27,692元│105.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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