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簽立保管條一張交原告收執,詎原告於要求取回該款項時,被告藉故不還,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保管條影本一張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請求。
(二)陳述:保管條係我簽立的,我現在有錢願意還原告該筆金額。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管條影本一紙為證,被告亦認諾原告之請求,本件自應依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五十萬元,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何子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