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О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林春長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