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黃夷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七八號被告黃夷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三公克,淨重○‧一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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