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丙○○○
己○○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被告庚○○住臺兼右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被告乙○○住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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