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七號
原告擎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送達代收人林清池被告陸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勸得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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