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將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將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