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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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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