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捌零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主文所示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