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 王玉安 被上訴人 鄭祈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柒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周子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