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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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訴人 張順益
陳玉英 被上訴人 謝愛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