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楊育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正偉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反訴到院。經查,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楊千儀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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