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蔡明和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