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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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廖俊盛
被 告 陳彥少 即 陳宇廷 即 鄭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