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56號聲請人 張瑞君 相對人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年
4月27日在新北市政府調解,相對人不爭執積欠聲請人工資美金(下同)96,000元及借款47,000元,惟因財務困難暫無法支付。現相對人所有新北市新店區155號18樓之不動產經拍賣執行在案,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調解後,相對人雖就積欠薪資及借款部分不爭執,仍以財務困難暫無法支付為由,未與聲請人達成合意,致調解不成立,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