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原告 董怡君 被告 彭瑞蝦 上列被告因本院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