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 戴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國龍 間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3,000元,應徵收上訴費用11,070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