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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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女(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乙女(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B,年籍詳卷)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侵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段奇琬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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