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
   詹文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3,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4,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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