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江宜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9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03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