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達曄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87,8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原告已
繳裁判費新臺幣4,87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1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所載利息起算日尚非明確,亦應予補
正,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