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達曄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87,8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原告已
繳裁判費新臺幣4,87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1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所載利息起算日尚非明確,亦應予補
正,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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