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要領欄第三點第七行後段關於「請
求原告先匯付第三期工程款2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原
告先匯付第三期工程款2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鄭雅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