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601號
上 訴 人 曾牡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麗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