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0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由原告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簽發、票面
金額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
司票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書、本票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庭就上開事實為不爭執之陳述,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