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2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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