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樂濟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何菁莪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