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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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彥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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