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2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郭蕞爾 訴訟代理人 苗春興 被告嬴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君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巷○弄
賴蒼威 林文賢 兼法定代理 賴聰賢 原籍設:.人2號4樓.兼法定代理 鄭鴻堅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