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吉水 被告 張朝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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