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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