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4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撤銷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相對人聲請,應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