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山義務辯護人施旭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山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楊清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4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