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後,送臺灣花蓮監獄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一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四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一一○一九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