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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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坤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