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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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6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林塘閔 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六萬元整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案外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各項之債務,並經登記在案。 嗣林塘閔 依上開約定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立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四百六十三萬元,約定就其中借款金額三百六十六萬元部份,利息第一年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八九計收,第二年起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二.一計收,另其中借款金額九十七萬元部份,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六.三七計收,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至一百十四年八月四日止,並約定就前述借款金額依契約書第一章第十條約定,於債務人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約或遲延情事時,同意債務人於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貸款,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六萬元,約定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七計算,上開借款如未能按期清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嗣林塘閔於借得上開款項後,僅償還部分金額,尚欠四百六十一萬九千零二十元未清償,依約定條款第四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而林塘閔嗣後已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