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七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八十九年六年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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