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九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0‧三公克沒)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二時十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后里收費站北向處,因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0‧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述安非他命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0‧三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