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30號

原告 王重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信言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之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2,900元,此有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可稽,又本件原告所請求終止租約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均屬一訴附帶請求,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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