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許文豪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7792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豪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4時2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含空彈匣)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