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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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57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8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對於原法院命其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駁回之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至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非受原裁定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渠等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